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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刘旭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2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刘旭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刘旭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20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B6栋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旭,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旭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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