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20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B6栋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旭,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旭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