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105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7461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平区喜迎迎餐饮店,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606、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5W8J47。
投资人:向林珍。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平区喜迎迎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