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611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Q。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美源日化商店,经营场所济宁市兖州区息马地商城副食批发城西10、11号房。
注册号:370882600154299。
经营者:王祥明。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美源日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