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642号 原告:欧阳国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强,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欧阳国强诉被告付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国强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25日,原告欧阳国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阳国强负担。
原告欧阳国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