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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嘉百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8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嘉百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嘉百惠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29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嘉百惠超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投资人:陈常宗。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嘉百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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