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1民初744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爱佳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大视界眼镜”店。
投资人:刘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爱佳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