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720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力胜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兴城3幢1407室-2。
法定代表人:刘兰妹。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杭州力胜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