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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中牟县成龙调味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92知民初581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中牟县成龙调味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中牟县成龙调味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581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玲,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涛,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牟县成龙调味品商行,经营场所中牟县万邦调味品市场A20区2号。

经营者:张银楼。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中牟县成龙调味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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