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2113号 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044079)。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鄞州新城方翔装饰材料商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2MA2EG1MU9D)。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惊驾路867号G-8。
经营者:陈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鄞州新城方翔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