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1590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表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英妮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乐群路段3号诚立大厦9栋三楼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C。
法定代表人:陈真林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英妮斯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原告已预交6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