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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钰斌与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高钰斌与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钰斌;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新陆首晟管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民初131号原告:高钰斌,男,1969年3月9日出生,台湾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翠平,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梨花,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龙山北路7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新陆首晟管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中心镇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钰斌与被告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新陆首晟管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钰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钰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钰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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