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民初7816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柳琴,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房,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与被告覃柳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尹琪独任审理。
原告华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被告覃柳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房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情况1.第3216114号“”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商品上,注册有效期201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2.上述商标知名度的证据:部分零售门店外观展示情况、微博及杂志广告宣传、在中国地区的188家零售门店列表;
2019年11月12日,“天猫发言人”在微博发布“天猫双11箱包品牌榜”,“CHARLES&KEITH”品牌排第二。
二、覃柳琴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情况2020年1月3日,覃柳琴在淘宝网开设的“OuMAI欧唛旗舤店”销售了两款手提包:第一款为“小ck女包包2019新款新加坡限定锁扣小方包链条包斜挎单肩酒神包潮”,单价为128元-138元,累计评价143条,交易成功数为50,库存2869件;
第二款为“网红同款单肩克罗心包包女2018新款韩版链条斜挎包小ck星空流苏包”,单价为138元,累计评价为2条,交易成功数为0,库存883件。
公证封存的物证情况:以上两款被诉商品在手提包背面、金属扣、拉链、吊牌、内侧洗水标等处均使用了“CHARLES&KEITH”字样,包装商品的手提袋、透明包装袋均印有“CHARLES&KEITH”字样。
覃柳琴确认该两款商品系其销售。
华杰公司主张被诉商品上使用的字样与第3216114号商标相同,覃柳琴认为近似。
华杰公司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显示,涉案网店销售两款被诉侵权商品数量为1839个,订单金额共122395元。
庭审中,华杰公司确认上述网店已经关闭。
三、有关赔偿的事实1.华杰公司主张依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覃柳琴的侵权情节、维权开支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2.华杰公司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调取的数据显示,涉案网店销售两款被诉侵权商品数量为816个,订单金额共94529.92元。
3.合理维权开支:公证费1500元、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费用266元、律师费2000元。
四、覃柳琴的举证情况覃柳琴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阿里巴巴网页截图,显示覃柳琴于2020年1月3日通过该网站购买2个手提包,名称为“大量现货限量包小ck新加坡限定2019时尚女包链条斜挎包酒神包”,购买价合计142元,单价为58元,收货人、收货地址与“OuMAI欧唛旗舤店”销售的上述两款被诉商品的收货信息一致,覃柳琴另通过该网站购买了多款手提包。
2.微信群聊天内容截图及转账的交易截图,显示微信群内人员就刷单情况进行了沟通。
华杰公司认为证据1、2不足以证明覃柳琴销售的被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覃柳琴作为销售者负有审核其销售产品真实情况的义务,且从两款被诉商品的成交情况来看,覃柳琴仅证明了其中一笔,不足以推翻其他销售行为。
五、财产保全情况诉讼中,华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依法冻结了覃柳琴名下的支付宝账号。
六、华杰公司的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覃柳琴赔偿华杰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华杰公司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及差旅费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3.覃柳琴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七、覃柳琴辩称:覃柳琴不承担赔偿责任,1.覃柳琴不知道涉案产品侵犯注册商标。
任何人均可通过网络如百度、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任意搜寻到涉案产品。
2.覃柳琴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从深圳市龙岗区杰鑫皮具商行(汤德文)处合法购得。
2020年1月3日上午11时许,有客户匿名在覃柳琴经营的淘宝店购买了两个包,要求覃柳琴将货物寄送至指定地址。
同日晚上,覃柳琴通过阿里巴巴向卖家深圳市龙岗区杰鑫皮具商行(会员名为艾美莱皮具商行)购买了客户需要的包包,并由深圳市龙岗区杰鑫皮具商行将包寄给客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覃柳琴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华杰公司享有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覃柳琴确认被诉侵权商品系其销售,有公证书、商品实物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被诉侵权商品在手提包背面、金属扣、吊牌、内侧洗水标等位置突出使用“CHARLES&KEITH”字样,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标识亦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上,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将被诉标识“CHARLES&KEITH”与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字母、排列顺序均一致,构成相同。
覃柳琴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第3216114号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华杰公司确认涉案网店已经关闭,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覃柳琴仍在继续实施其他销售行为,故对华杰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不再予以调处。
覃柳琴提交的证据所指向的商品仅为两个手提包,不足以囊括被诉侵权商品的成功销售数量,且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不仅要举证证明商品的具体来源,同时亦需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但从覃柳琴购买该两个手提包的价格及渠道,亦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覃柳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覃柳琴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鉴于华杰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覃柳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考虑到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及刷单情况,再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覃柳琴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以及华杰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5000元。
华杰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覃柳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5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7168元,被告覃柳琴负担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覃柳琴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