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30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君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陈仕凡。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君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田力烽审 判 员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