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392号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德前,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春桃,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吴春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诉讼中,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德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