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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经营者郑晓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33573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经营者郑晓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经营者郑晓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57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营者郑晓思。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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