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002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愿愿,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建飞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团结路XXX号。
经营者:王建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建飞超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以和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