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9258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波尔盾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南路骏达商务大厦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G。
法定代表人:吴雄。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波尔盾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