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734号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斯,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被告:深圳市佳欣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被告:王凯,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雨峰与被告龚斯、深圳市佳欣祥科技有限公司、王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杨雨峰于同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雨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雨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雨峰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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