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112号 原告:张福财,男,汉族,1967年1月4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馨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啤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智,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福财与被告青岛馨泽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福财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财撤回对被告青岛馨泽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福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