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40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世樟,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在本案开庭之前,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