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51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旭春,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太姥山鼎辉水暖五金批发店,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山镇玉池北路旅游街125号,注册号350982600313715。
经营者:张宝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鼎市太姥山鼎辉水暖五金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先行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