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0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尚鑫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后割江滨小区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2YPUCQ9R。
法定代表人:陈章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思,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实茬,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泉州尚鑫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2019年11月21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已与泉州尚鑫茶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郑励 书记员王雅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