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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泽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589号
案件名称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泽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泽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589号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尧,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泽华,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泽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诉讼中,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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