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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顺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523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顺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罗顺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2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阳,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顺琼,重庆市大足县邮亭镇学堂村6组80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与被告罗顺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计31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姜云英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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