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刑初194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强,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常熟市,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人陈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9]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强未经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许可,从“淘宝网”上购买假冒“波司登”注册商标的吊牌,将其加装在从常熟服装市场购买的无注册商标标识的成品羽绒服上,假冒“波司登”注册商标的羽绒服,并通过“雅蒂时尚男装”、“敏敏服饰男装店”等四家“拼多多”网店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
2018年12月12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陈强位于常熟市×××室的住处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波司登”注册商标的服装68件,价值共计人民币6120元。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陈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2月21日主动至常熟市服装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强已赔偿被害单位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从“淘宝网”上购买假冒“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的吊牌等商品,加装在其从常熟市服装市场购买的无注册商标标识的成品羽绒服装上,并通过开设在“拼多多”平台上的“LD凌度男装”、“敏敏服饰男装店”等四家店铺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
2018年12月12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陈强位于常熟市×××室的住处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标注有“波司登”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68件、吊牌55套、领标387个,价值共计人民币6120元。
经鉴定,上述服装、吊牌与领标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陈强主动于2019年2月21日至常熟市公安局服装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外,被告人陈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于2019年10月30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此外,被告人陈强在案发后,向权利人的关联企业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人民币24万元,并取得“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梅某、李某1、陈某、王某、高某、徐某、郎某、张某、李某2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暂扣物品清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实物、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销售记录、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与续展证明、鉴定证明、收款收据与谅解书、被告人身份证明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陈强主动向公安部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陈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波司登”注册商标的服装68件、吊牌55套、领标387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