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尤静芳与南安市溪美轩洛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81民初4733号之一
案件名称尤静芳与南安市溪美轩洛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尤静芳;南安市溪美轩洛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4733号之一 原告: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溪美轩洛文具店,经营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彭美村埔边45号。

负责人:赖杉成,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静芳诉被告南安市溪美轩洛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静芳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安市溪美轩洛文具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尤静芳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安市溪美轩洛文具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静芳撤回对被告南安市溪美轩洛文具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尤静芳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