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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雷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刑初2890号
案件名称刘雷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5刑初28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雷,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宁阳县,初中文化;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勇,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艳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雷及其辩护人孙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刘雷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一平房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灌装假冒的娃哈哈、雀巢等品牌的桶装水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6900.5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刘雷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起获被告人刘雷用于收取钱款的华为牌移动电话机1部,现扣押在案。

被告人刘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蒋某1、张某、牛某、蒋某2、刘某、马某、李某2、蒋某3的证言、鉴定书、物证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及明细、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刘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在案物品一并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之华为牌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刘雷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六千九百元零五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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