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2176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莲花镇张玉仙食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郭村。
经营者:张玉仙,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莲花镇张玉仙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