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16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冉冉厨洁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9号院12号楼1层。
经营者:常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冉冉厨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