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17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玉梅。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吴玉梅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