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205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韩松家居店,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药市南大街68号。
经营者:韩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国市韩松家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国市韩松家居店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