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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韩光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30034号之三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韩光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韩光翠;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034号之三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光翠,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经营者:刘小会,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光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经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裁定,准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人民陪审员  祝建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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