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18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婧,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雯雯,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竞秀区华汇烟酒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办阳光南大街27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3T。
经营者:宋梓茂,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宋梓茂,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竞秀区华汇烟酒商店、宋梓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2019年11月11日,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计560.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