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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马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刑初592号
案件名称庞马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庞马红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5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马红,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康原、区文晖,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马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宝珠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庞马红及辩护人陈康原、区文晖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庞马红在其租用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站路丽天服装城2楼B2011档的仓库,销售假冒MONCLER等品牌的服装。

2018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庞马红,当场查获假冒注册MONCLER型号M00060857#的T恤2230件、型号M00060888#的T恤1760件、外套390件、长裤450件;

假冒注册DIOR的T恤300件、长裤220件;

假冒注册LOUISVUITTON的上衣1200件、假冒注册LOEWE的上衣1300件、假冒注册KENZO的上衣650件。

经核算,其中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货值人民币465350元。

缴获的销售记录经核算,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11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2000元。

截止至2018年12月11日,涉案“MONCLER”、“DIOR”、“LOUISVUITTON”、“LOEWE”、“KENZO”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服装等。

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缴获的假冒“MONCLER”、“DIOR”、“LOUISVUITTON”、“LOEWE”、“KENZO”商标服装等物证照片,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人刘某1、陈某1、郑某1的证言,被告人庞马红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庞马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未销售商品货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庞马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庞马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庞马红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亦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庞马红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一、本案中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并未实际售出,属于犯罪未遂,未对被侵权人造成严重损害;

二、被告人实施侵权行为系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观恶性不大;

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庞马红在其租用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站路丽天服装城2楼B2011档的仓库,销售假冒“MONCLER”等商标的服装。

2018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庞马红,当场查获假冒“MONCLER”商标的T恤3990件(型号M00060857#T恤2230件、型号M00060888#T恤1760件)、外套390件、长裤450件,假冒“DIOR”商标的T恤300件、长裤220件,假冒“LOUISVUITTON”商标的上衣1200件,假冒“LOEWE”商标的上衣1300件,假冒“KENZO”商标的上衣650件及iphone手机1台。

经核算,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11日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2000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货值合计人民币465100元。

截止至2018年12月11日,涉案“MONCLER”、“DIOR”、“LOUISVUITTON”、“LOEWE”、“KENZO”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服装等。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假冒服装和手机的照片,涉案档口的照片,销售单据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明文件、鉴定证明及相关授权文书,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人郑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庞马红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庞马红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马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商品货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唯指控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庞马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庞马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达成合意,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马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MONCLER”商标的T恤3990件、外套390件、长裤450件,假冒“DIOR”商标的T恤300件、长裤220件,假冒“LOUISVUITTON”商标的上衣1200件,假冒“LOEWE”商标的上衣1300件,假冒“KENZO”商标的上衣650件,予以没收、销毁;

作案工具iphone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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