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新乡市卫滨区木喜有成学习用品经营部与闫静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296号
案件名称新乡市卫滨区木喜有成学习用品经营部与闫静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卫滨区木喜有成学习用品经营部;闫静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296号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木喜有成学习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259号附近4号。

经营者:韩林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静可,女,1989年3月7日出生,住。

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木喜有成学习用品经营部诉被告闫静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木喜有成学习用品经营部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木喜有成学习用品经营部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木喜有成学习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木喜有成学习用品经营部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