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267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1。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子文,女,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波,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兵,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子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