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士新,男,1965年5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北疆饭店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干将东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顾新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该代理人:程兆莉,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大漠风情餐饮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运河城商业楼六楼美食一街01号。
经营者:孙军胜。
上诉人孙士新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北疆饭店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大漠风情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北疆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宁市任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本院依法通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孙士新作为上诉人参加本案诉讼。
孙士新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士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士新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孙士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