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50号 原告:常大伟,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吉泰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薛吴村乡郁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常大伟诉被告南宫市吉泰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常大伟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大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大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6元,由原告常大伟负担。
原告常大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