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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大伟与南宫市吉泰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850号
案件名称常大伟与南宫市吉泰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大伟;南宫市吉泰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50号 原告:常大伟,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吉泰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薛吴村乡郁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常大伟诉被告南宫市吉泰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常大伟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大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大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6元,由原告常大伟负担。

原告常大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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