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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淑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9民初157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淑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黄淑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初15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龙翠婵,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淑琼,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淑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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