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9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晶,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张晶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9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张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