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方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桥市场嘉乐百货经营部。
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金桥市场西区一楼A1182号。
经营者:陈永琪,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嘉乐百货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768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魏 磊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9日 涉案专利 “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专利号:201420410206.7)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嘉乐百货经营部。
裁判结果 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一、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ZL201420410206.7号“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打火机产品;
二、被告南京金桥市场嘉乐百货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ZL201420410206.7号“一种快装式砂轮打火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打火机产品;
三、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四、驳回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