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55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浦县彩芮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21MA2XXEKM69。
经营者:陈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霞浦县彩芮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