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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顺利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5民初10573号
案件名称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顺利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深圳顺利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5民初10573号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配城五层E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2。

法定代表人:沈春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可言,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凌佳,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顺利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路43号创业壹号大楼A栋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3。

法定代表人:肖亮检。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顺利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可言、郑凌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0711772号“路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3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2000元、公证费82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23120元;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10711772号“路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京东商城”平台上销售“路派”商标的香精油。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10711772号“路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类,包括香精油、香料、芳香剂(香精油)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原告提交了1688网站上网店“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网页打印件,载明该网店销售标有涉案商标的汽车香水精油。

2018年12月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可言来到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网页内容进行公证。

当日,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何可言使用公证处电脑及网络进行如下操作:一、在计算机桌面新建word文档;

二、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敲击回车键,进入百度首页,在搜索框输入“北京时间”,点击“百度一下”,显示搜索结果页面;

三、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jd.com”,敲击回车键,弹出页面;

四、在弹出页面搜索栏输入“尚年华旗舰店”,点击搜索,弹出页面;

五、在弹出页面点击“进入店铺”,弹出页面;

六、在弹出页面移动鼠标至“尚年华旗舰店”,点击证照信息,旁的图标,弹出页面;

七、在弹出页面搜索栏输入“路派”,点击“搜本店”,弹出页面;

八、在弹出页面点击“尚年华汽车香水座补充液车载车内饰品香薰古龙指南针香水”,弹出页面;

九在弹出页面点击“关注”上方第五幅图片,弹出页面;

十、在弹出页面移动鼠标至页面左上方图片,弹出窗口;

十一、在步骤八所得页面点击“关注”上方第四幅图片,弹出页面;

十二、在弹出页面移动鼠标至页面左上方图片,弹出窗口;

在上述操作过程中,何可言对相关网页依次进行截屏,取得网页截屏图片十二张,将上述图片粘贴到新建的word文档中。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文档进行打印以作为公证书附图。

广州市南粤公证处根据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粤广南粤第1106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附图显示京东网店“尚年华旗舰店”经营者为被告,该网店销售的车载香水上使用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同时该车载香水网页链接下显示单价59元,已有1800+人评价。

原告提交情况说明表示其从未授权、许可被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被告也并非原告商品的代理商;

被告销售的车载香水外包装与原告销售的汽车香水精油外包装存在不同,并非来源于原告。

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购票页面截图、民事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820元、交通费318元、律师费22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民事委托代理协议、发票、网页打印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是第10711772号“路派”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车载香水属于原告第10711772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

同时,经比对,在前述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且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因此被告销售的车载香水属于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被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其在此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了律师、进行了公证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0元。

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及维权支出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顺利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10711772号“路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顺利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46.8元,由被告深圳顺利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46.8元,由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灵均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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