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558号原告:李天斌,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库,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市场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小商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站前路13号。
负责人:冯术山。
原告李天斌与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市场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小商品分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李天斌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原告李天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李天斌负担;
余款315元退还李天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