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533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29号楼4层F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3016080K。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红黄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黄海社区商城东路16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94500656K。
法定代表人:母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红黄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