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726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4W。
法定代表人:杨某1。
被告: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77XO。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