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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与广州沃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796号
案件名称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与广州沃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广州沃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796号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科技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颜灵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映曦,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沃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刘祥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沃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立案,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浙江盛美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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