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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张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民初570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张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张婉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57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黄慧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婉华,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婉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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