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19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流沙实惠日用杂品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明珠花园小区*****起第4-5间首层。
代表人:谢秋玉,该店经营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普宁市流沙实惠日用杂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2019年11月6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宏霖书 记 员 杨思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