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34号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嘉昱。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丁,系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员工。
被告:广州硅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
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硅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计2320元,由原告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